科技部編制表

注音:ㄎㄜ ㄐ|ˋ ㄅㄨˋ ㄅ|ㄢ ㄓˋ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科技部組織法》的附件。[本表「助理設計師」備考欄位中最後一個句號在原文中是置於圓括內尾部,本處予以修正為改置於句尾。]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三月一日。指定施行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三月三日。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指定回溯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三月三日。
  • 第二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 第三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依附註二指定回溯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五年八月一日。
  • 第四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六年九月二十日。依附註二自發佈日生效。
  • 第五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六月十五日。依附註二自發佈日生效。
  • 第六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八年三月十五日。依附註二自發佈日生效。
  • 第七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八年六月十四日。依附註二指定回溯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八年三月十五日。
《科技部編制表》(修正七版)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部長一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政務次長二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常務次長簡任第十四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二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參事簡任第十二職等四
司長簡任第十二職等八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處長簡任第十二職等二
副司長簡任第十一職等八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二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八
高級分析師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一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三十八
秘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五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三十三
分析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二
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五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十五
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人事處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六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七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三
人
事
處
處長簡任第十二職等一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二
秘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一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
政
風
處
處長簡任第十二職等一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一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一
主
計
處
處長簡任第十二職等一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一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九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一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一
合計二百〇八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〇八年三月十五日生效。